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。第一笔5000元,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;第二笔8000元,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;第三笔12000元,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。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。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,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,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,剩余的清偿第二笔。合同法理论称此为( )
A、清偿充抵
B、第三人清偿
C、代物清偿
D、新债清偿
【正确答案】:A
【题目解析】: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笔同种类债务,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额时,确定该给付抵充某笔债务的规则。适用清偿抵充规则的条件:(1)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;(2)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;(3)清偿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都债务。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,首先按照约定抵充规则进行抵充。 而本题中的甲显然符合清偿抵充的三个条件,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。
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。第一笔5000元,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;第二笔8000元,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;第三笔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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