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三5月21日给李四发出要约,规定承诺期限为5日,李四5月23日收到要约,直到6月2日才作出承诺,张三6月5日收到承诺后未作表示

作者:高老师 浏览 2

张三5月21日给李四发出要约,规定承诺期限为5日,李四5月23日收到要约,直到6月2日才作出承诺,张三6月5日收到承诺后未作表示。则该承诺为【】
A、新要约
B、有效承诺
C、要约邀请
D、建议
【正确答案】:A
【题目解析】:本题考查承诺的迟到与合同成立的时间,所考知识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难点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8条规定,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,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,为新要约。在本题中,乙于6月15日发出的承诺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,通常应视为新要约,但是甲及时通知乙该承诺有效,因此,该承诺是有效的,当通知到达乙处时,合同成立。

📱 扫码体验刷题小程序

微信小程序二维码

扫一扫使用我们的微信小程序

热门题目

已复制到剪贴板